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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山东映山红经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202执恢158号
申请执行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鲁中大街***号。
负责人:马玉梅,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映山红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仙城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其安。
被执行人:上海天长地久车业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住所地:莱城区长勺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其安。
被执行人:山东盛博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城区北孝义村南。
法定代表人:吕胜德。
被执行人:张其安,男,1964年9月4日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
被执行人:谷守芹,女,1963年7月20日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
被执行人:吕胜德,男,1968年8月29日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
被执行人:亓爱香,女,1966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
被执行人:吕宜斋,男,1943年7月20日生,汉族,住莱芜市。
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莱城商初字第10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案的执行程序依法准予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在本案终结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莱城商初字第108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魁
审判员 陶洪庆
审判员 陈 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邵淑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