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澳凯富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澳凯富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91民初5号
原告: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迎春街**。
法定代表人:杨维国,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洛阳澳凯富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丰华路**银昆科技园**楼****
法定代表人:刘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澳凯富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36元(已减半),由被告洛阳澳凯富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超锋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程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