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澳凯富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智马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航讯时代广告有限公司、洛阳澳凯富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04民初18991号
申请人:上海智马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邢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磊,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剑锋,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航讯时代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郝凤莲。
被申请人:洛阳澳凯富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刘鹏。
申请人上海智马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航讯时代广告有限公司、洛阳澳凯富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智马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航讯时代广告有限公司、洛阳澳凯富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570万元现金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北京航讯时代广告有限公司、洛阳澳凯富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邓 瑛
审 判 员  李 柟
人民陪审员  黄慧时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