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澳凯富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沙洋洋、洛阳澳凯富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91财保253号
申请人:沙洋洋,男,汉族,1952年6月26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申请人:洛阳澳凯富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高新开发区丰华路**银昆科技**楼****。
法定代表人:刘鹏,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沙洋洋与被申请人洛阳澳凯富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4418.63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4418.63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192元,由申请人沙洋洋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杨超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程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