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澳凯富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澳凯富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11执1466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澳凯富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龙区雅香金陵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刘鹏。
被执行人:***,男,1988年11月26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
被执行人:**,女,1986年8月7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洛阳澳凯富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311民初40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以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未履行支付义务,并未报告财产。后本院电话传唤其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但无法取得联系。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且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19日、2020年7月16日、2020年11月21日共计提起3轮网络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无证券、股票、土地、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
2.在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
3.在洛阳市公积金中心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信息。
三、申请执行人洛阳澳凯富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四、通过委托调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1、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无关联的执行案件,本院查询、调查结果说明了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
五、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本院于2020年7月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以公告方式送达限制消费令。
2.经申请执行人洛阳澳凯富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以公告方式送达失信决定书。
3.同时对被执行人***、**作出拘留决定,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故报公安机关采取临控措施,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将立即采取拘留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20年11月25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短信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125001.56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豫0311执146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洛阳澳凯富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雪梅
审判员  胡炎峰
审判员  周亚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韩智海
书记员李聪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