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宁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宁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3民初23328号
原告:深圳市宁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东滨路4078号永新时代广场2号楼11-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1621753Y。
法定代表人:罗宁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薇,女,1980年7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深圳市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82-84号东乐大厦一栋13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07115。
法定代表人:孟艳。
原告深圳市宁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宁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宁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保全费360元,由原告深圳市宁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 勤
审判员 林 彤
审判员 毛仁杰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赖广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