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宁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宁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5民初11150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宏中,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宁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宁政。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宁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当庭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媛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