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宁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万普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宁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5执保1280号
原告:北京万普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层商业4-1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80967318A。
法定代表人:陈昊阳,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晓飞,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婧媛,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宁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东滨路4078号永新时代广场2号楼11-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1621753Y。
原告北京万普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宁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市宁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42420元的财产,由北京万普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保全被告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市宁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4242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丽娇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石浩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