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宁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万普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宁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保2274号
原告:北京万普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层商业4-1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80967318A。
法定代表人:陈昊阳,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晓飞,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婧媛,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宁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东滨路4078号永新时代广场2号楼11-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1621753Y。
法定代表人:罗宁政,董事长。
原告北京万普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宁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继续保全申请,请求继续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市宁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42420元的财产,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现该财产保全已足额冻结,被告向本院提出撤销查封财产的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本案被告深圳市宁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4242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或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朱丽娇
人民陪审员  秦春年
人民陪审员  刘秀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家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