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127号
原告***,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深圳市宁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罗宁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深圳市宁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人民币25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姚鑫
审 判 员 魏梅
代理审判员 喻湜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