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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豫飞科技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帅通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3执恢204号
申请人:河南新豫飞科技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郑州帅通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河南新豫飞科技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帅通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5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2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应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帅通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33175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明
审判员 金永毅
审判员 李 魁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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