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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帅通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新豫飞科技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豫0102民初第3440号
原告郑州帅通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新豫飞科技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郑州帅通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帅通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帅通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00元,减半收取计10050元,由原告河南新豫飞科技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煜伟 审判员  乔婉婷 审判员  毛大帅
书记员  张 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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