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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豫飞科技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中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02民初1028号之一
原告河南新豫飞科技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中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新豫飞科技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78元,减半收取9139元,由原告河南新豫飞科技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毛大帅 人民陪审员  杨爱香 人民陪审员  刘 红
书 记 员  王春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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