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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豫飞科技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郑州中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02民初1028号
申请人河南新豫飞科技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州中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新豫飞科技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郑州中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52万元的财产,并以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方式为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新豫飞科技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中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52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毛大帅 人民陪审员  刘 红 人民陪审员  杨爱香
书 记 员  王春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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