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2财保11号
申请人河南新豫飞科技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郑州中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正阳旗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担保函一份,为申请人河南新豫飞科技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新豫飞科技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中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正阳旗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继昌
书记员 张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