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裕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新豫飞科技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郑州中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豫0102执1667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豫0102民初23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7月30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郑州中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河南中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到期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郑州中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河南中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到期债权17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奇
书记员  张莎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