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8民初1238号
原告:河北***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建设南大街163号凯莱金第A座商3号。
法定代表人:李江鹏,该公司经理。
被告:***。
被告:***。
被告:袁永超。
被告:米彩霞。
被告:石家庄鸿富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裕东小区66-3-101室。
法定代表人:米彩霞,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廷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岗上镇小丰村北。
法定代表人:吴吉进,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当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永超、米彩霞、石家庄鸿富源商贸有限公司、河北廷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河北***当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河北***当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袁永超、米彩霞、石家庄鸿富源商贸有限公司、河北廷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爱民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丁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