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隆浩德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首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6民初7293号 原告:北京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山西里(老山街道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实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实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2年12月9日出生。 原告北京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首***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装饰装修工程款105587元;2、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105587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21日原告给被告**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一处房屋进行装修,双方签订《冷夏园家装装修工程量清单报价》,清单包括拆除费用10400元、装修部分费用44594元、水路改造费用7260元、电路改造费用32430元,瓷砖费用10902.5元,共计105587元。同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1张,内容为: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05587元。在此期间,原告向被告**多次主张欠款,均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我认可原告所说的这些情况,也认可全部欠款的事实。欠条也是我签署的,这个我也认可,涉案的这些事情都是我处理的,前期也是我付了六万多块钱,我也一直在找老板,但是我由于处于疫情期间我也找不到老板,因此到现在还没能解决。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首***公司为北京市丰台区一处房屋进行装修。2017年12月21日,北京首***科技有限公司与**针对涉案房屋装修工程签署冷夏园家装装修工程量清单报价,当日**向首***公司出具欠条,写明:“**欠北京首隆装饰工程公司,安装工程:丰台区房屋工程款105587元,壹拾万零伍仟伍佰捌拾柒正。”2018年10月30日,北京首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首***公司。 庭审中,经询问,双方确认未签订书面合同,涉案工程于2016年11月开始装修,2017年5月装修完毕并实际使用,2017年12月双方进行结算签署了工程量清单报价和欠条。 本院认为:首***公司与**形成事实装饰装修合同关系,首***公司完成装修工作后,**应支付相应的装修款。**对于首***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首***科技有限公司装修款105587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首***科技有限公司利息(以105587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6元,由**承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北京首***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