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星河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宏建钢构与重庆伯爵王照明设计工程公司重庆康灿照明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8民初384号
原告:深圳市宏建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湖街道大和社区田寮工业区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59360422。
法定代表人:瞿宏丹。
被告:重庆**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一路368号灯巢国际灯饰博览中心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772559。
法定代表人:陈伟。
被告:重庆***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渝州路33-25-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71788772J。
法定代表人:裴小红。
被告:重庆星河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茂林路9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590335917。
法定代表人:裴小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宏建钢构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星河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宏建钢构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宏建钢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宏建钢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深圳市宏建钢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明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