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12财保464号
申请人广东德洛斯照明工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创业一路20号。
法定代表人:郭奇波。
被申请人重庆星河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茂林路9号2幢。
法定代表人:裴勇。
申请人广东德洛斯照明工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星河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德洛斯照明工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标的:1187708元),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东德洛斯照明工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广东德洛斯照明工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燕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