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星河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星河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12民初1963号
原告:**,女,汉族,1984年9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思焱,重庆法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星河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茂林路9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35917。
法定代表人:裴勇,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姝,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竹,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重庆星河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诉讼权利可以处分。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晓星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洪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