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民初10669号
原告:肇庆市将军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白土镇宋隆工业园(肇江公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752068526C。
法定代表人:柳朝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伊晴,广东富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伊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翻身社区47区翻身路528愉盛村5号-6号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T4FP96。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潮安县。
原告肇庆市将军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伊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4月1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06月1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肇庆市将军陶瓷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肇庆市将军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900元,减半收取计2950元。
审判员 杨燕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尹 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