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82民初4997号之三
原告:新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范兴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26878XB。
法定代表人:蒋华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庭杰,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芳,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工业开发区大东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600000717F。
原告新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远东公司)与被告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新远东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新远东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远东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954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25元、财产保全费4120元,由新远东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思远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钱文卿
书记员张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