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远东电缆有限公司

4997新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与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82民初4997号之三

原告:新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范兴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26878XB。

法定代表人:蒋华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庭杰,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芳,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工业开发区大东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600000717F。

原告新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远东公司)与被告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新远东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新远东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远东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954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25元、财产保全费4120元,由新远东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思远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钱文卿

书记员张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