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455号
申请人:新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范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26878XB。
法定代表人:蒋华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州国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5603298P。
原告新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远东公司)与被告广州国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能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远东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国能公司价值11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新远东公司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远东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国能公司(含国能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国能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季 仲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