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远东电缆有限公司

新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与无锡浦电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执5448号
申请执行人新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范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26878XB。
法定代表人:蒋华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无锡浦电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宜兴市环科园新村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593118971。
法定代表人:王耀敏,该公司董事长。
新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与无锡浦电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282民初35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一、置业公司于2020年10月1日前向新远东公司开具金额2109204元的建筑业专用发票,如置业公司到期不能交付发票,则向新远东公司赔付损失107358.48元(款项限10月3日前付清)。二、新远东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23.6元已由新远东公司垫付,该款由置业公司负担并于2020年10月1日前直接给付新远东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通过短信形式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几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土地、车辆。
3、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
4、执行过程中,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寻找被执行人及财产线索,没有找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其他被执行案件。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电子送达了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和查控情况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对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再申请恢复执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平
审判员  魏涛
审判员  徐静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