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执5140号
申请执行人:新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范兴路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26878XB。
法定代表人:蒋华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庭杰,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广州国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909-911号3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5603298P。
法定代表人:吴雁飞。
申请执行人新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与广州国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282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广州国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退还新远东电缆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1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10月25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粤AW××××小型汽车一辆,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期至2023年11月25日止,到期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3.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房地产、股权、证券、其他财产、财产权益等财产。
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2021年10月8日,本院通过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住所地也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2021年12月9日,通过执行笔录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10411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剩余本金及相应利息暂未执行到位。本案已收取执行费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282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邢旭东
审判员 丁 平
审判员 魏 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周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