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281民初1821号
原告湖北航宇鑫宝铸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伟华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湖北航宇鑫宝铸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航宇鑫宝铸管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航宇鑫宝铸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航宇鑫宝铸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刚
二○二○年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柯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