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鄂0281执8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航宇鑫宝铸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川陕工贸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四川川陕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鄂0281执8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裕春
人民陪审员 李清静
人民陪审员 闵 佳
书 记 员 程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