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航宇鑫宝铸管有限公司

鄂州市钢成科技有限公司、湖北航某某铸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81民初4027号
原告:鄂州市钢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大道。
法定代表人:朱冠群,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湖北航***铸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陈贵镇陈贵大道**。
法定代表人:席承松,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鄂州市钢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航***铸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州市钢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鄂州市钢成科技有限公司在案件判决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州市钢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鄂州市钢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碧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田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