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机通用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机通用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国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91执2716号
本院在执行国机通用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国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国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国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79135.69元(其中支付货款388337.72元、违约金79655.97元,负担案件执行费6982元、案件受理费416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李盼盼
书记员  吴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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