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皖01执41号
申请执行人国机通用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合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合仲字第036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国机通用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现因执行实际情况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合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合仲字第0366号裁决书指定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谢学飞
审判员 孙 伟
审判员 张 勇
书记员 冯登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