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机通用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国机通用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产投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粤0115执3516号终结本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0115执3516号之一
关于国机通用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产投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1民终182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广州产投建材有限公司应履行向国机通用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货款177463.27元及违约金(按判决确定的标准计算)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35元由广州产投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因广州产投建材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经权利人国机通用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广州产投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州产投建材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证券等相关财产登记部门查询,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广州产投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722.24元,在收取执行费50元后,余款672.24元已退发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产投建材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另,本院依法派员前往被执行人广州产投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上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广州产投建材有限公司消极履行的行为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广州产投建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李镇标作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亦限制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措施无异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1民终182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内容。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措施无异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飞勇 审判员  郑伟军 审判员  卓剑锋
书记员  郭彤瑶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