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机通用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机通用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世好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191执633号
申请执行人:国机通用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蓬莱路6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10300772G。
法定代表人:窦万波。
被执行人:合肥世好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北路478号龙凤嘉园B区国瑞大厦1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507693X0。
法定代表人:王兴保。
本院在执行国机通用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世好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合肥世好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世好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30296.78元[其中支付货款862950.47元、利息损失暂计49007.31元(以862950.47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2年3月1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11434元、案件受理费690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傅世章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张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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