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嘉华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嘉华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5财保507号 申请人:山东嘉华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供销路光明小区西门南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杉路118号2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嘉华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6,521.1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6,521.1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嘉华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周 箐 书 记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