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盈泰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喀喇沁旗特殊教育学校、赤峰伟辰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内0428民初1174号
原告:***,女,1972年6月25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内蒙古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海峰,内蒙古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喀喇沁旗特殊教育学校,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锦南大街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乌利锋,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仁,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蒙古族,喀喇沁旗安监办主任,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河南街道盈泰花园。
被告:赤峰伟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工商局北侧。
法定代表人:胡志伟,经理。
被告:王玉军,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男,61岁,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赤峰市。
原告***与被告喀喇沁旗特殊教育学校、赤峰伟辰建筑有限公司、**、王玉军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海峰、被告喀喇沁旗特殊教育学校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仁、赤峰伟辰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志伟、王玉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连带给付施工费19169元,逾期利息7028元,并自2019年3月13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付清时止。事实与理由:2012年7月份,被告赤峰伟辰建筑有限公司承建被告喀喇沁旗特殊教育学校教学楼建设工程,被告**、王玉军负责施工,原告承揽刮大白的施工,包工包料,完工后于2013年2月2日经结算,原告在该工程共发生刮大白施工费73169元,同时被告**出具结算单一份。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王玉军支付了部分施工费,尾欠19169元,经原告多方催要无果,为此提起诉讼。
被告喀喇沁旗特殊教育学校答辩:原告诉讼主体错误,学校教学楼建筑工程是由赤峰盈泰建筑有限公司承建,建筑施工法人为顾晓辉,原告与我校不存在雇佣关系;工程建设资金由财政统一支付,并且在工程施工完毕后,工程款已全部付清,不存在工程款拖欠问题;教学楼施工过程,所发生的一切事情,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顾晓辉负责,为此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款项应由顾晓辉支付,与我校无关。
被告赤峰伟辰建筑有限公司答辩:特殊学校工程我公司不知道,我公司与原告无任何关系。
被告王玉军答辩:我是顾晓辉雇佣的,我是履行职务行为。
经审理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12年喀喇沁旗盈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喀喇沁旗伟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了喀喇沁旗特殊教育学校教学楼的工程承包后转包给没有取得建筑资质的顾晓辉组织施工。顾晓辉以盈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同时雇佣了王玉军、**等人为其工作。原告***在此工程中承揽了刮大白的工程,施工完成后,由**于2013年2月2日出具了“***特校刮大白平为1025㎡×7元=71750元,楼梯牙子4.3㎡×15个”的字条,此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王玉军等人支付了部分款外,剩余19169元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喀喇沁旗盈泰建筑有限公司承包工程后转包给没有取得建筑资质的顾晓峰组织施工,属于违法,应当认定转包合同无效。现顾晓辉已将工程施工完毕,并且经过验收,故应当认定顾晓辉为喀喇沁旗特殊教育学校工程的实际施工人,顾晓辉雇佣王玉军、**等人为其工作,对外实施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顾晓辉承担。喀喇沁旗特殊教育学校作为工程的建设单位,喀喇沁旗盈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转包单位,应在欠付顾晓辉工程款的范围内对顾晓辉因该工程所欠债务承担给付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刮白的施工费应由实际施工人顾晓辉给付,喀喇沁旗特殊教育学校和喀喇沁旗伟辰建设公司在欠顾晓辉此项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原告承担给付责任。王玉军、**不承担责任。因原告拒绝追加顾晓辉为本案共同被告,使本案无承担责任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8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广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崔 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