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428民初1251号
原告:**,女,1941年11月12日出生,住内蒙古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儿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某,喀喇沁旗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喀喇沁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50428011584240X,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锦桥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邹某,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盈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工商局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
原告**与被告喀喇沁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赤峰盈泰建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昕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冯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