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盈泰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赤峰盈泰建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428民初4214号
原告:**,男,1958年12月14日出生,住内蒙古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某,喀喇沁旗锦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负责人:张某,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
被告:赤峰盈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工商局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
原告**与被告喀喇沁旗**、赤峰盈泰建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彬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程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