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川县阔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伊川县阔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29民初372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2月28日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被申请人:伊川县阔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文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7616812697。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伊川县阔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伊川县阔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30万元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或其他同等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伊川县阔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伊川县阔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案件申请费2020元,暂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