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里斯克矿山工程机械(北京)有限公司

埃里斯克矿山工程机械贸易(北京)有限公司、滦平吉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冀08执132号之三
本院在执行埃里斯克矿山工程机械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与滦平吉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滦平吉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人埃里斯克工程机械贸易(北京)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本金6500000.00元,违约金3106000元,律师费20000.00元。申请执行人埃里斯克矿山机械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10时至2018年11月6日10时,依法委托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对被执行人滦平吉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圆锥破碎机(型号MH800EF)以拍卖保留价3705000.00元进行第一次司法网络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18年12月10日10时至2018年10月11日10时,依法委托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对被执行人滦平吉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圆锥破碎机(MH800EF)以拍卖保留价3149250.00元进行第二次司法网络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流拍后,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以物抵债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滦平吉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圆锥破碎机(型号MH800EF)作价314925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埃里斯克矿山工程机械贸易(北京)有限公司抵偿3149250.00元的债务。圆锥破碎机(型号MH800EF)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埃里斯克矿山工程机械贸易(北京)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审判长  郭建军 审判员  王建刚 审判员  贾燕平
书记员  黄梓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