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里斯克矿山工程机械(北京)有限公司

埃里斯克矿山工程机械贸易(北京)有限公司、滦平吉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冀08执132号之一
本院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74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执行。立案后向被执行人滦平吉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依法委托承德方兴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滦平吉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圆锥破碎机(型号MH800EF)的价值进行评估。根据承德方兴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承德方兴评报字【2018】第110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被执行人滦平吉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圆锥破碎机(型号MH800EF)的评估价格为390万元。并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承德方兴评报字【2018】第110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按评估价格390万元降低5%(即3705000.00元),第一次拍卖被执行人滦平吉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圆锥破碎机(型号MH800EF)的设备。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建军 审判员  王建刚 审判员  贾燕平
书记员  黄梓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