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里斯克矿山工程机械(北京)有限公司

埃里斯克矿山工程机械贸易(北京)有限公司、滦平吉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冀08执132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744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滦平吉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9824700.79元或查封被执行人滦平吉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价值财产。 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裘民
书记员  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