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冀08执132号之四
本院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74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执行。立案后向被执行人滦平吉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执行裁定书;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17年10月24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三、2018年4月28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2018年4月14日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
五、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依法委托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按评估价格390万元降低5%(即3705000.00元),第一次拍卖被执行人滦平吉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圆锥破碎机(型号MH800EF)的设备。没有意向竞买人报名,而导致流拍。于2018年12月10日依法委托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按第一次拍卖保留价3705000.00元降低15%(即3149250.00元),第二次拍卖被执行人滦平吉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圆锥破碎机(型号MH800EF)的设备,因没有意向竞买人报名,而导致流拍。申请执行人埃里斯克矿山工程机械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以第二次流拍价格3149250.00元的价格抵顶被被执行人滦平吉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债务,本院于2019年1月26日作出以物抵债裁定将被执行人滦平吉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圆锥破碎机(型号MH800EF)作价314925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埃里斯克矿山工程机械贸易(北京)有限公司抵偿3149250.00元的债务,并于2019年4月18日交付申请执行人埃里斯克矿山工程机械贸易(北京)有限公司;
六、2019年5月20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七、依法将被执行人滦平吉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小营乡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者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通过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74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建军
审判员 王建刚
审判员 贾燕平
书记员 黄梓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