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京73民初635号
原告北京金吾锦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号**号楼。
法定代表人梁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晔,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澄,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金吾高科技有限,住所地**京市**城区白广路**号**号楼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俊岭。
原告北京金吾锦卫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京金吾高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金吾锦卫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金吾锦卫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金吾锦卫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金吾锦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江建中
审判员崔宁
审判员刘义军
二○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彭佳丽
书记员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