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山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路路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6)粤03执4053号之一
关于申请执行人西安山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路路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销货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调字(2016)第51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23320元等费用,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扣划了被执行人深圳市路路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开立813681646910001账户存款人民币21409.27元,扣除执行费221.14元,剩余执行款人民币21188.13元已划至申请执行人账户。因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振宇 审 判 员  白田甜 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
书 记 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