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山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山西省芮城县水利水保局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晋08民终2194号
上诉人山脉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芮城县水利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芮城县人民法院(2018)晋0830民初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原审时山脉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有3项,其中一项为返还投标保证金1万元,原审在查明事实和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项请求均未作认定和处理,遗漏了该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芮城县人民法院(2018)晋0830民初2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芮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西安山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马红军 审判员  赵 斌 审判员  靳 彦
书记员  杨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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