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北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西安山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民特468号
申请人西安北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光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山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脉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北光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主要是认为仲裁委未对质量问题予以处理,该理由并非法定的撤销事由,对北光公司的该撤销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申请人的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7年10月11日,北光公司向西安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1、裁决山脉公司向北光公司返还黑栅投影屏幕7套;2、裁决山脉公司赔偿北光公司损失48万元;3、仲裁费由山脉公司承担。仲裁审理中,山脉公司提出反请求:1、裁决北光公司支付货物运输费919元及仓储费3100元;2、仲裁费用由北光公司承担。 2018年5月8日,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西仲裁字(2017)第2157号裁决书:一、裁决山脉公司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北光公司返还《订货合同书》所涉的7套黑栅投影屏幕。二、驳回北光公司关于裁决山脉公司赔偿北光公司损失48万元的仲裁请求。三、驳回山脉公司关于裁决北光公司支付货物运输费919元及仓储费3100元的反请求。四、本请求仲裁费22095元(北光公司已预交),由山脉公司承担5000元,北光公司承担17095元;反请求仲裁费751元(山脉公司已预交),由山脉公司自行承担。本请求中山脉公司承担的部分在其履行裁决第一项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北光公司。
驳回申请人西安北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申请人北光公司已经预交),由申请人北光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晶 审 判 员  魏 哲 代理审判员  李沫雨
书 记 员  余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