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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281民初3594号 原告: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山南小镇B区25商业楼综合楼1-7。 法定代表人:董现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长山大道29-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润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润泽公司支付工程款48822616.27元并承担违约金(以48822616.27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他公司对江阴玫瑰庄园一、二期建设工程折价、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公司负担。 事实和理由:2011年5月,润泽公司将江阴玫瑰庄园一、二期洋房、联排别墅、会所、地下车库及配套工程发包给他公司施工,双方签订施工协议以及相关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他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施工义务至竣工、交付。依照双方约定,工程以实际工程量结算,以审计机构最终审计价作为双方结算依据。2020年9月10日,**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江阴玫瑰庄园一、二期总包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工程审计结算金额144995327.5元。润泽公司应当于结算审定两周内支付结算款,但截止2020年12月30日,润泽公司仅累计支付工程款96172711.23元,尚欠48822616.27元(含质保金),经他公司催讨未果。他公司认为由于润泽公司的原因工程推迟了好几年,工程进度款也没有按照进度进行支付,因此润泽公司需要支付相应利息,质保金希望能一次性解决。 被告润泽公司辩称,对于结欠工程款48822616.27元无异议,但是其中包含了5%的质保金,该5%的质保金中的2%应当在2021年12月8日前支付,余下的3%的质保金应当在2024年12月8日支付。鉴于他公司资金出现困难,3%的质保金应当按照合同执行,2%的质保金由于快到期了,本着双方合作的态度他公司也同意提前支付。虽然***公司陈述的停工事实存在,但对主张的利息不同意支付,而且对利息起算点也不认可。关于优先权,遵照相关法律条款执行。案件受理费应当由双方各半承担。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1年5月,润泽公司(甲方)与***公司(乙方)签订协议1份,约定润泽公司将其玫瑰庄园项目工程发包给***公司施工,工程建筑面积131075㎡(暂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工期按甲方指定工期,暂定为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工程款以双方认可的标底为准,最终结算按实调整,进度款的支付条件为乙方提交完整的工程决算书经审核并经双方确认后两周内付至工程最终审定价的95%,留5%做质保金,待工程交付两年后付2%,剩余3%自交付之日起五年后付清。 2011年7月,***公司组织人员进场施工,施工范围为江阴玫瑰庄园一、二期的土建,包括洋房、联排别墅、会所、地下车库及配套。 2012年11月和2013年4月,润泽公司与***公司又分别签订补充协议2份,就有关工程施工范围等进行了补充约定。 2014年,工程因润泽公司的原因停工。2019年,工程恢复施工。 2019年12月9日,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公司交付润泽公司。 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9月20日期间,润泽公司委托**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对“江阴玫瑰庄园一、二期总包工程”进行了工程竣工结算审核。 2020年9月20日,**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1份,报告书载明工程送审价197681245元,审定价144995327.5元,润泽公司、***公司在该报告书中的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定案单上对上述金额**予以了确认。 关于目前的房屋现状,双方确认,玫瑰庄园一期为单身公寓和商业用楼、二期为别墅和多层住宅。一期的房屋目前出于楼盘整体考虑尚未出售而仅有部分物业用房交付物业使用;二期的多层住宅基本出售完毕,仅剩几套房屋未售,二期的别墅因润泽公司调整规划均已拆除另行开发了玫瑰庄园三期,别墅部分的工程款金额为42010872.75元。 关于工程款的应付时间,双方确认,2020年9月25日前应当支付至工程最终审定价的95%。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公司主张的工程款支付时间是否到期;2.对于已到期的工程款,***公司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中,双方所订立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公司与润泽公司均认可2020年9月25日润泽公司前应付至工程款总额的95%,但截止目前润泽公司仅支付了96172711.23元,因此对未按照协议约定时间及时履行支付义务的工程款41572849.90元(137745561.13-96172711.23)润泽公司应当自逾期次日起即2020年9月26日起支付相应的利息。***公司主张的利息标准和计算截止日并不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即将到期(工程交付两年后即2021年12月8日前)的工程款总额2%的质保金2899906.55元(144995327.5×2%),润泽公司同意提前支付,该意思表示系对其自身合法权益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但该部分的质保金不应计息。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中,***公司作为工程承包人,依法享有相应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由于案涉工程中的别墅已经拆除不复存在,对该别墅折价或者拍卖客观上已无可能,故别墅工程部分的工程价款应当按比例扣除在相应的***公司依法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价款金额中,据此得出***公司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工程款金额为31587242.52元[(41572849.90+2899906.55)×(1-42010872.75÷144995327.5)]。 综上,润泽公司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公司依法可就其所承建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优先受偿的工程款范围应限于宜折价、拍卖的工程部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八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江***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向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4472756.45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41572849.9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工程款31587242.52元范围内对其施工的玫瑰庄园一期、二期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90元(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845元;*****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6424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高 勇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葛 飚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