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2执3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连新宇理工科技开发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产业园区凌工路2号大连理工大学科技园C座201号。
法定代表人:纪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汇峰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街道办事处罗家铁沟村泰薛路南。
法定代表人:王忠先,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新宇理工科技开发中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汇峰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9)鲁0782民初69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汇峰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款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志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