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汇峰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新宇理工科技开发中心有限公司、山东汇峰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2执33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大连新宇理工科技开发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产业园区凌工路2号大连理工大学科技园C座201号。

法定代表人:纪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雪莲,辽宁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汇峰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街道办事处罗家铁沟村泰薛路南。

法定代表人:王忠先,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2019)鲁0782民初691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新宇理工科技开发中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汇峰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6685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1月22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情况。

1、2021年1月22日、3月16日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有价证券等,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2、经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4、2021年3月16日,本院通过现场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提供资金进行悬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782民初69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志

审判员 王树明

审判员 何兆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王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