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汇峰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诸城市义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2财保60号
申请人:诸城市义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东关大街21号。
法定代表人:陈忠义,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住诸城市。
被申请人:李荣,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住诸城市。
被申请人:山东汇峰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街道办事处罗家铁沟村泰薛路南。
被申请人:山东汇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先进制造业产业园珠江西二街168号。
本院受理申请人诸城市义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汇峰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汇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李荣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16138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诸城市义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汇峰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汇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李荣银行存款116138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安柏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雪芹